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兴业皮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晋江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582民初4533号 原告:兴业皮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吴华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诉讼代理人:郑少榛,福建中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兴业皮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7日立案。兴业皮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兴业皮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5-18 |
| 发布日期 | 2020-10-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