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 霍邱县第二人民医院 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裕安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裕安支公司在皖N×××××车辆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医疗费1万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损失79116.8元,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损失98894.39元,合计188011元,扣除已付款10万元,实际应赔偿***损失88011元; 二、***在获得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裕安支公司赔偿款同时退还***垫付款857元; 三、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给付内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51元,由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负担1976元,***负担775元;鉴定费2090元,由***、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裕安支公司各负担104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9 |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