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景德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平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景德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平支行偿还借款本金400万元、利息以及逾期利息271117.06元,共计4271117.06元(其中利息暂计算至2019年2月19日止,后期利息以400万元为本金,按合同约定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景德镇市珠山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2104元,以简易程序结案减半计收21052元,由原告景德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平支行负担1052元,被告***平负担2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6-13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