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朝阳市金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朝阳市浦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江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辽民初11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辽民初11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对***承担的上述判决第一项不能履行部分的20%赔偿责任; 四、驳回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江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43,984.42元,***负担23,984.40元,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江支行15,000元,***负担5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1-18 |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