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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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嘉航酒店投资有限公司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分行 孝感市海菊贸易发展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孝感市海菊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分行借款本金300万元、利息217479.07元(截至2019年12月20日),合计3217479.07元,并支付后期利息(以本金3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0925%的标准,自2019年12月21日起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湖北嘉航酒店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告孝感市海菊贸易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分行对被告湖北嘉航酒店投资有限公司位于孝昌县107国道与华阳大道交汇处嘉航酒店附属楼(2栋)2层房产(鄂(2017)孝昌县不动产权第0001275号),在折价、拍卖或变卖后的价款40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付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2540元,由被告孝感市海菊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湖北嘉航酒店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缴纳受理费32044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由被告给付原告或在执行过程中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 发布日期 | 2020-10-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