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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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深圳市中邦(集团)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 伊春市六和钢材经销有限公司 伊春市恒兴投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深圳市中邦(集团)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伊春市六和钢材经销有限公司欠钢材款1636207.00元、421219.00元,共2057426.00元; 二、被告深圳市中邦(集团)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给付原告伊春市六和钢材经销有限公司自2012年8月31日至本次诉讼终结之日止以本金1636207.00元为基数按月利息2%给付逾期利息;被告深圳市中邦(集团)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给付原告伊春市六和钢材经销有限公司自2012年7月17日至本次诉讼终结之日止以本金421219.00元为基数按月利息2%给付逾期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542.60元,减半收取11771.30元,由被告深圳市中邦(集团)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负担11629.50元,由原告伊春市六和钢材经销有限公司承担141.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2-12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