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深圳市中邦(集团)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
伊春市六和钢材经销有限公司
伊春市恒兴投资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深圳市中邦(集团)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伊春市六和钢材经销有限公司欠钢材款1636207.00元、421219.00元,共2057426.00元;

二、被告深圳市中邦(集团)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给付原告伊春市六和钢材经销有限公司自2012年8月31日至本次诉讼终结之日止以本金1636207.00元为基数按月利息2%给付逾期利息;被告深圳市中邦(集团)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给付原告伊春市六和钢材经销有限公司自2012年7月17日至本次诉讼终结之日止以本金421219.00元为基数按月利息2%给付逾期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542.60元,减半收取11771.30元,由被告深圳市中邦(集团)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负担11629.50元,由原告伊春市六和钢材经销有限公司承担141.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12
发布日期 2020-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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