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湖南神隆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神隆海洋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湘潭孝颐堂医养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湖南省海洋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南神隆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二、解除湖南省海洋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南神隆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孝颐堂医养院有限公司订的《合作备忘录》,解除湖南省海洋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与湘潭孝颐堂医养院有限公司签订的《净资产出资协议》及《之补充协议》; 三、湘潭孝颐堂医养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属于湖南省海洋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的资产,详见资产返还清单附表1; 四、湘潭孝颐堂医养院有限公司自2015年6月10日起至资产全部返还之日止,以365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湖南省海洋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资产占用期间的利息。 五、驳回湖南省海洋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7316元,由原告湖南省海洋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23463.2元;被告湖南神隆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孝颐堂医养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493852.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湘潭孝颐堂医养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3 |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