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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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成都锦豪中意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四川云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耀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白江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四川云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四川耀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白江分公司预付款100000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1.以3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9年7月12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和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2.以7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9年8月12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和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二、四川云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四川耀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白江分公司违约金40000元; 三、***、成都锦豪中意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对四川云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四川耀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白江分公司的预付款本金1000000元及违约金40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成都锦豪中意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承担保证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四川云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四川耀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白江分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680元,减半收取8340元,保全费5000元,两项共计13340元,由四川耀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白江分公司负担1769元,由四川云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都锦豪中意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1157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8 |
| 发布日期 | 2020-10-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