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唐山瑞丰钢铁(集团)粤丰钢铁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
唐山市恒申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唐山市恒申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瑞丰钢铁(集团)粤丰钢铁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5日签订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

二、被告唐山瑞丰钢铁(集团)粤丰钢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唐山市恒申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货款50000000元,并自2019年4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付清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1800元,由被告唐山瑞丰钢铁(集团)粤丰钢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7-10
发布日期 2020-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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