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芜湖华瑞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蚌埠市仁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蚌埠市东方投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返还原物纠纷 |
| 法院 |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蚌埠市仁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腾退位于蚌埠市房屋(楼下),支付房屋使用费600元。款由被告蚌埠市仁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直接支付给原告蚌埠市东方投资有限公司。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蚌埠市仁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11-10 |
| 发布日期 | 2020-10-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