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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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安顺金黔虫草有限公司 安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安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西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贵州安顺金黔虫草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安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0元及利息(其中,截至2020年5月17日的利息为人民币106274.39元;自2020年5月18日起的利息,以人民币2000000元为本金,按照月利率13.275‰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 二、若被告贵州安顺金黔虫草有限公司未按上述条款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安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贵州安顺金黔虫草有限公司所有的蛹虫草、培养方法和分离方法发明专利(专利号ZL20131016××××1)、对被告***所有的一种高产虫草酸蛹虫草的培养方法发明专利(专利号ZL20141023××××6)、一种高产虫草多糖蛹虫草的培养方法发明专利(专利号ZL20141023××××9)、一种蛹虫草的栽培方法发明专利(专利号ZL20131008××××5)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其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6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1825元,由被告贵州安顺金黔虫草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原告可在履行期届满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8-13 |
| 发布日期 | 2020-10-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