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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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昊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莒县支行 沂水县兴民物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限额内赔偿原告***车辆损失2000元; 二、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车辆损失26180元(28180元-2000元)、评估费1400元、施救费1000元,共计28580元; 三、驳回原告***对被告***、沂水县兴民物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3元,由被告***、沂水县兴民物流有限公司负担264元,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负担19元。 综上,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应支付30599元(2000元+28580元+19元),被告***、沂水县兴民物流有限公司应负担264元,上述各被告将各自应支付款项直接支付到原告***在中国农业银行莒县支行账号为62×××16的账户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11 |
| 发布日期 | 2020-10-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