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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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2000元;

被告成安县众鑫汽车运输队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11585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72元,由原告***负担238元,被告成安县众鑫汽车运输队负担13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22
发布日期 2020-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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