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10-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淮北市七月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603民初3923号

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敬武,安徽启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佳丽,安徽启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北市七月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李琼,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淮北市七月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翟文彦

人民陪审员陈韩笑

人民陪审员张艳

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杜奥进

裁判日期 2020-09-25
发布日期 2020-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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