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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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淮北市七月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603民初3923号 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敬武,安徽启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佳丽,安徽启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北市七月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李琼,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淮北市七月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翟文彦 人民陪审员陈韩笑 人民陪审员张艳 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杜奥进 |
裁判日期 | 2020-09-25 |
发布日期 | 2020-10-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