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0-01-0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湖北越美纺织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越美国际轻纺商贸城有限公司
荆州市越美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浙江国源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绍兴市舜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诸暨天阳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追加浙江国源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为(2019)浙0681执3855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在未缴纳出资4800万元内承担责任;

二、追加湖北越美纺织集团有限公司为(2019)浙0681执3855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在未缴纳出资11200万元范围内承担责任;

三、追加荆州市越美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为(2019)浙0681执3855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裁判日期 2019-12-20
发布日期 2020-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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