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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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常州天马新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常州天马光伏电子有限公司215939.34元; 二、被告常州天马新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原告常州天马光伏电子有限公司的5号房屋腾让并返还给原告常州天马光伏电子有限公司,原告常州天马光伏电子有限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三、被告***对上述第一、二项判决主文中被告常州天马新能源有限公司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常州天马光伏电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反诉原告常州天马新能源有限公司、***的反诉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573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0730元,由常州天马光伏电子有限公司负担17044元,常州天马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3686元。反诉案件受理费7251元(已减半收取),由常州天马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24 |
| 发布日期 | 2020-10-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