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安顺鑫财商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安顺鑫财商贸有限公司支付水泥款人民币76120元及利息(以人民币36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19年11月17日开始计算,利随本清;以人民币4012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0年1月16日开始计算,利随本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04元,减半收取人民币852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提出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可在判决生效履行期限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08-05 |
| 发布日期 | 2020-10-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