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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峨眉山宏筑矿业有限公司 峨眉山市吉通矿业有限公司 峨眉山英航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 峨眉山市众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峨眉山英航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峨眉山市众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借款本息926316.64元及资金占用损失(以926316.64元为基数从2019年12月16日起按年息6%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和执行费10166元; 二、被告峨眉山英航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峨眉山市众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5600元; 三、原告峨眉山市众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在本判决第一、二项所确定的债权范围内就被告峨眉山英航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抵押登记的机器设备[详见峨工商抵登(2015)字42号《动产抵押登记书》动产抵押物清单]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四、被告峨眉山宏筑矿业有限公司、峨眉山市吉通矿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所确定的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原告峨眉山市众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第一、二项所确定的债权范围内,对被告峨眉山英航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清偿之后的不足部分,有权就被告***所有的位于峨眉山市房屋(权证编号:峨眉山房权证峨房字第××号)、被告***所有位于峨眉山市的门市(权证编号:峨眉山房权证峨房字第××号)、被告***所有的位于峨眉山市房屋(权证编号:峨房权证峨眉山字第××号)、被告***所有的位于峨眉山市的房屋(权证编号:峨房权证峨眉山字第××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六、驳回原告峨眉山市众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221元,公告费900元,由被告峨眉山英航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峨眉山宏筑矿业有限公司、***、***、***、***、***、峨眉山市吉通矿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09 |
| 发布日期 | 2020-10-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