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0-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七台河市岚兴煤业有限公司
大连五大连油石化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黑龙江**丰煤化工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大连五大连油石化有限公司煤炭货款人民币5520000元,并以煤炭货款人民币552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同类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一并给付自2020年1月1日起至该煤炭货款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上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给付完毕;

驳回原告大连五大连油石化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1704.4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黑龙江**丰煤化工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大连五大连油石化有限公司在法庭调查终结前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013.31元,扣除被告黑龙江**丰煤化工有限公司应负担的人民币51704.49元,余款人民币308.82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9-21
发布日期 2020-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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