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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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楠湾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新街口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南京楠湾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新街口支行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0年1月13日的利息为10382.74元、罚息为29906.25元、复利为103.72元,自2020年1月14日起的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利息、罚息、复利总计以年利率24%为限),并支付律师费139900元; 二、被告***对被告南京楠湾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就其实际承担部分向被告南京楠湾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三、如被告南京楠湾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本判决第一项履行债务,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新街口支行有权以南京市六合区××房地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房地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2242元,减半收取计1612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1121元,由被告南京楠湾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07 |
| 发布日期 | 2020-10-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