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浙江佳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嘉兴巴黎都市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浙江佳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嘉兴巴黎都市分公司自2014年4月至2017年12月、自2019年1月至2019年12月的物业管理费23262元、地下车库保洁能耗费1500元; 二、驳回原告浙江佳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嘉兴巴黎都市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上述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4元,由原告浙江佳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嘉兴巴黎都市分公司负担44元,由被告***负担240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4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