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担保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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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海事担保合同纠纷 |
| 法院 | 武汉海事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偿还原告江苏舜天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债务本金7.13亿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7.13亿元为基数,自2015年2月1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416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3646600元,由被告***、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三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31 |
| 发布日期 | 2020-10-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