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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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成武佳美居家具有限公司偿还原告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借款本金450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山东成武佳美居家具有限公司偿还原告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借款本金400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被告山东成武佳美居家具有限公司偿还原告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借款利息及逾期利息(自逾期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四、律师代理费1万元,由山东成武佳美居家具有限公司负担; 五、被告山东成武正大塑料容器有限公司、成武县宏顺仓储贸易服务有限公司、成武县田野床垫制造有限公司、山东成武金山峦蒜业有限公司、成武县兴华制粉有限公司、成武县升力傢私有限责任公司、山东成武通达气体有限公司、***、***、***、***、***、***、***、***、***、***、***、***、***、***、***、***、***、***、***、***对上述一、二、三项给付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30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400元,由山东成武佳美居家具有限公司、山东成武正大塑料容器有限公司、成武县宏顺仓储贸易服务有限公司、成武县田野床垫制造有限公司、山东成武金山峦蒜业有限公司、成武县兴华制粉有限公司、成武县升力傢私有限责任公司、山东成武通达气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7-31 |
| 发布日期 | 2020-10-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