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要素式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青岛新业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青岛安大置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20)鲁0203民初7373号 原告 原告:青岛新业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3564736662B。 法定代表人:李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超,山东森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开硕,山东森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逄颂(系***之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公民身份号码:。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 立案日期 2020年8月12日 适用程序 小额诉讼 是否公开审理 是 原告 起诉意见 诉讼 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物业服务费、电梯使用费5087元(自2015年2月至2018年12月)、违约金153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青岛安大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委托合同》,约定原告为位于青岛市市北区胶州路8号的观象山庄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被告系该小区业主,在原告提供物业服务期间拖欠物业服务费。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 答辩意见 开发商迟迟不给业主办理房屋产权证,通过维权得知小区所有房屋均未经过验收,所以开发商欺骗了被告,也欺骗了原告,原、被告都是受害者,应联合起来向开发商主张权利。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从其他案件得知开发商公章不在其手中,根本无法签订物业合同,对合同真实性存疑。 认 定 的 事 实 证据 原告:《前期物业服务委托合同》、交房确认单、催交单。 被告:无。 委托期限 2014年1月27日至2018年12月31日 收费标准 物业服务费:1.19元/月.每平方米 电梯使用费:0.4元/月.每平方米 欠费情况 被告房屋面积68.06平方米,欠费期间自2015年2月至2018年12月。 裁 判 理 由 原告与青岛安大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委托合同》合法有效,效力及于包括被告在内的每一名业主。原告对该小区内提供了物业服务,现要求被告交纳拖欠的物业服务费,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以房屋产权证未办理为由,认为原告与开发商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委托合同》无效,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无正当理由拒绝交费,应承担违约责任。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裁判主文 一、***给付青岛新业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电梯使用费5087元(自2015年2月至2018年12月)。 二、***支付青岛新业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违约金1530元。 迟延履行责任 上述一、二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用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上诉权利告知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组织与判决时间 审判员陈明 二O二O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陶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