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要素式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0-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号

(2020)鲁0203民初7373号

原告

原告:青岛新业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3564736662B。

法定代表人:李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超,山东森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开硕,山东森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逄颂(系***之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公民身份号码:。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

立案日期

2020年8月12日

适用程序

小额诉讼

是否公开审理

原告

起诉意见

诉讼

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物业服务费、电梯使用费5087元(自2015年2月至2018年12月)、违约金153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青岛安大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委托合同》,约定原告为位于青岛市市北区胶州路8号的观象山庄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被告系该小区业主,在原告提供物业服务期间拖欠物业服务费。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

答辩意见

开发商迟迟不给业主办理房屋产权证,通过维权得知小区所有房屋均未经过验收,所以开发商欺骗了被告,也欺骗了原告,原、被告都是受害者,应联合起来向开发商主张权利。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从其他案件得知开发商公章不在其手中,根本无法签订物业合同,对合同真实性存疑。

证据

原告:《前期物业服务委托合同》、交房确认单、催交单。

被告:无。

委托期限

2014年1月27日至2018年12月31日

收费标准

物业服务费:1.19元/月.每平方米

电梯使用费:0.4元/月.每平方米

欠费情况

被告房屋面积68.06平方米,欠费期间自2015年2月至2018年12月。

原告与青岛安大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委托合同》合法有效,效力及于包括被告在内的每一名业主。原告对该小区内提供了物业服务,现要求被告交纳拖欠的物业服务费,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以房屋产权证未办理为由,认为原告与开发商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委托合同》无效,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无正当理由拒绝交费,应承担违约责任。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裁判主文

一、***给付青岛新业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电梯使用费5087元(自2015年2月至2018年12月)。

二、***支付青岛新业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违约金1530元。

迟延履行责任

上述一、二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用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上诉权利告知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组织与判决时间

审判员陈明

 

二O二O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陶琳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青岛新业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青岛安大置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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