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0-2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鹤岗市于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黑龙江省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鹤岗市于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水泥款本金403,310.00元及利息(以货款本金260,11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标准计算,自2015年11月29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时止、以货款本金143,2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标准计算,自2020年9月3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时止);

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361.20元,减半收取5,680.60元,由鹤岗市于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8-27
发布日期 202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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