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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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鹤岗市于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鹤岗市于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分别给付下列人员人工费:***160,000元、***35,000元、***40,000元、***35,000元、***35,000元、***30,000元、***120,000元、***20,000元、***20,000元、***20,000元、***20,000元、***40,000元、***40,000元、***20,000元、***20,000元、***20,000元、***20,000元、***20,000元、***20,000元、***20,000元、***20,000元、***20,000元、***20,000元、***20,000元、***20,000元、***20,000元、***20,000元、***40,000元、***40,000元、***35,000元、***20,000元、***40,000元、***35,000元、***130,000元、***40,000元、***50,000元、***35,000元、***40,000元,以上合计1,4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400元,减半收取8,700元,由鹤岗市于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9-4 |
发布日期 | 2020-10-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