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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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淮北市相山区明威陶瓷店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给付原告淮北市相山区明威陶瓷店货款35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20年7月28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上述货款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淮北市相山区明威陶瓷店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88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1094元,由原告淮北市相山区明威陶瓷店负担656元,由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43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9-10 |
发布日期 | 2020-10-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