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0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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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金漫莎服饰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瑞金漫莎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蜜淘影业有限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3,195元;

二、驳回原告上海蜜淘影业有限公司其余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63元,减半收取731.50元,由原告上海蜜淘影业有限公司负担581.50元,被告瑞金漫莎服饰有限公司负担150元;保全费636元,由被告瑞金漫莎服饰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0-18
发布日期 2020-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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