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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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拍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济南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原告济南恒顺源物资有限公司拍卖成交价款761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被告济南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济南恒顺源物资有限公司利息(以761万元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存款利率为计算标准、自2012年3月14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被告山东金秋拍卖有限公司返还原告济南恒顺源物资有限公司拍卖佣金14915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被告山东金秋拍卖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济南恒顺源物资有限公司利息(以149156元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存款利率为计算标准、自2012年3月14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驳回原告济南恒顺源物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840元减半收取33420元,由被告济南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2770元,被告山东金秋拍卖有限公司负担6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费人民币66840元,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4-24 |
| 发布日期 | 2020-10-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