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西安珲蹄泽商贸有限公司 陕西乐清湾置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正宁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依法解除***与***签定的《翌景嘉园土方施工合同》;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保证金50000元,并支付工程款102000元,共计152000元; 三、陕西乐清湾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40元,减半收取计1970元,由***负担930元,***、陕西乐清湾置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0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9 |
| 发布日期 | 2020-0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