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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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鲁深发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东营市财金振兴壹号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借款本息合计84708549.94元(利息计算至2017年1月23日);并支付自2018年5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84708549.94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东营市财金振兴壹号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4949元,由被告山东鲁深发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4-17 |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