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山东省人民药业有限公司 长沙长海医院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103民初9494号 原告:山东省人民药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吴法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鹏,山东省人民药业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长沙长海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陈雷锋,总经理。 原告山东省人民药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长海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立案。原告山东省人民药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并不再缴纳案件诉讼费。 本案按原告山东省人民药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9-2 |
| 发布日期 | 2020-10-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