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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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2017)鲁1426民初78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及《三益钢材城工程施工合同补充条款》、《山东三益钢材市场商住楼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书”; 二、撤销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2017)鲁1426民初78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确认被上诉人山东三益钢材市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尚欠上诉人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6040982.51元,上诉人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被上诉人山东三益钢材市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欠付的6040982.51元工程款范围内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驳回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10099元,减半收取55050元,由上诉人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8007元,由被上诉人山东三益钢材市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2704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10099元,由上诉人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56012元,由被上诉人山东三益钢材市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54087元;二审鉴定费18万元,由被上诉人山东三益钢材市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1-25 |
| 发布日期 | 2020-0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