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珠海市明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珠海市东部信炜实业有限公司 四川省谊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珠海市明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珠海市东部信炜实业有限公司支付误期赔偿费2966450.35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支付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531.6元(珠海市东部信炜实业有限公司已预交),由珠海市明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9-7 |
| 发布日期 | 2020-10-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