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0-2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
辉县市铭鸿汽贸有限公司
泗阳县捷顺货物运输服务中心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江苏省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苏1091民初1931号民事判决第三、四项及诉讼费承担的判决;

二、撤销江苏省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苏1091民初1931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判决;

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因华某2交通事故死亡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682443.92元;

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因华某2交通事故死亡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338977.568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7174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负担4305元(已交),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负担1722元,被上诉人***、***、***、***负担1147元。对于上诉人垫付部分,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9-28
发布日期 202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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