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10-2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漯河市华中化工有限公司
漯河市龙胜房屋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104民初3216号之二

原告:漯河市华中化工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姜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静静,漯河市郾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漯河市龙胜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丽,河南蓝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漯河市华中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漯河市龙胜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漯河市华中化工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3日申请查封、扣押被告漯河市龙胜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相当于人民币31500000元的房产或者等值的财产或者冻结被告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31500000元。因原告漯河市华中化工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漯河市龙胜房屋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解除对被告财产的保全。

一、解除对被告漯河市龙胜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龙城国际小区住房15套(12#楼104、105、107、108、110室,16#楼105、108、109、110室,19#楼107、108、109、110、111、112室)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裁判日期 2020-8-29
发布日期 202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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