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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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安市天力矿产品有限公司 迁安市兴叶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迁安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迁安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迁安市天力矿产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迁安支行借款本金1500万元及利息、复利295543.61元。 二、被告迁安市天力矿产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迁安支行以借款本金15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8.25%计算自2018年7月2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的罚息。 三、被告迁安市天力矿产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迁安支行以合同期内所欠利息293333.33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8.25%计算自2018年7月2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的复利。 四、被告***、***、迁安市兴叶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被告***对被告迁安市兴叶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一、二、三项债务承担的连带保证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7,254.0元,减半收取计58,627.0元,由被告迁安市天力矿产品有限公司、***、***、迁安市兴叶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6-19 |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