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绍兴市一棉针织有限公司 绍兴御雕酒业有限公司 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绍兴御雕酒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归还给原告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截止2020年8月20日止为224774.07元,自2020年8月21日起至款清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和借款合同约定支付); 二、被告绍兴市一棉针织有限公司、***、***、***、***、***对绍兴御雕酒业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18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9187元,由七被告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19 |
| 发布日期 | 2020-10-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