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浙江泊森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湖南泰安智能立体车库设备有限公司 浙江宇远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湖南泰安智能立体车库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泊森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5日签订的《东渡一期产品委托加工合同》; 二、被告浙江泊森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原告湖南泰安智能立体车库设备有限公司444635.56元,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湖南泰安智能立体车库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浙江泊森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5132元,由原告负担7162元,由被告浙江泊森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797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00元,由被告浙江泊森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诉被告浙江泊森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应负担部分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21 |
| 发布日期 | 2020-10-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