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蜀汉路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银行卡纠纷 |
| 法院 |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蜀汉路支行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赔偿损失4631.36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蜀汉路支行负担,此款已由***垫付,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蜀汉路支行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8-03 |
| 发布日期 | 2020-10-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