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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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淳安支公司 杭州淳安长运发展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建德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浙0182民初3841号 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忠诚,浙江浩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淳安长运发展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余治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淳安支公司,,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建德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杭州淳安长运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淳安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1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共同诉讼代理人钱忠诚,被告长运公司的诉讼代理人***、***,被告保险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长运公司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郑志良死亡的损失424213.19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中优先赔付。交强险分配方案,本案中原告方优先享有死亡伤残部分100000元,其余交强险限额由***案中***个人享有)。2.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因交通事故造成郑志良死亡的损失410562.19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方放弃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 被告长运公司辩称,我公司答辩意见和保险公司意见一致。郑志良死亡后,我们去他家看过,原告方家里确实比较困难,经过三方调解,我公司额外支付了原告方补偿款138000元,无其他垫付费用。徐贤平是我公司的职工,发生事故时是职务行为。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对事故发生和责任认定无异议,事故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限额为100万的商业三者险(含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因本次事故双方负同等责任,要求超出交强险范围,商业险按50%比例赔付。对具体的赔偿项目,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予以认可。处理丧葬事宜及误工费共计认可2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因同等责任,我公司认可20000元。交通费不予认可,郑志良系当场死亡,没有交通费产生。我公司认为被扶养人仅包括父母及子女,不包含妻子在内。即便被扶养人包含妻子,***的被抚养的义务应该由其子女一起承担,如果法院审理认为死者要承担扶养义务,应当由三人承担,而不是由死者一人承担,且应剔除低保费用。***虽然是肢体伤残,但不代表其无劳动能力,其在事故发生前有一千余元的收入来源,故***被扶养人生活费不应支持。本案诉讼费不应由我公司承担。我公司在本案中未垫付费用。 六、各项损失: 1.死亡赔偿金: 郑志良死亡赔偿金245718元(9年*27302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52163元(19707元*9年-300元/月*12月*7年)=397881元。 2.丧葬费30549.5元(原告方主张)。 3.精神损害抚慰金25000元。 4.处理丧葬事宜误工费、交通费酌情确定为5000元。 以上合计458430.50元。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淳安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支付原告***、***、***赔偿款100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淳安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支付原告***、***、***赔偿款179215.25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64元,减半收取计3832元,由原告***、***、***负担1265元,被告杭州淳安长运发展有限公司负担2567元。 当事人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到本院办理诉讼费用结算手续,逾期不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用,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不服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审判员李志华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卢霞 |
| 裁判日期 | 2019-12-04 |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