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北省对外贸易运输张家口公司 张家口市政水务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8)冀0703民初835号民事判决; 二、河北省对外贸易运输张家口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房屋修复费及鉴定费16817.08元; 三、张家口市政水务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房屋修复费及鉴定费12612.81元;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能按照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河北省对外贸易运输张家口公司负担200元,张家口市政水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00元,河北省对外贸易运输张家口公司负担400元,张家口市政水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07-05 |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