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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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金达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白银新利源商贸有限公司 甘肃北化贸易有限公司 宜宾海丰和锐有限公司 甘肃银光聚银化工有限公司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撤销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甘01民初69号民事判决; 甘肃金达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甘肃北化贸易有限公司偿还欠款1227.740713万元,并以此为基数支付自2017年5月23日起至2019年8月19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田宗宪对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田宗宪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甘肃金达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四、驳回甘肃北化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61928元,甘肃北化贸易有限公司负担80964元,甘肃金达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8096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61928元,甘肃北化贸易有限公司负担80964元,甘肃金达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8096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12 |
| 发布日期 | 2020-0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