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青海晶威混凝土有限公司 上海为林绿化景观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上海为林绿化景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青海晶威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100000元、违约金135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7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承担(此款随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5 |
| 发布日期 | 2020-0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