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调解书

发布于:2020-10-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和政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甘肃省和政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甘2925民初1140号

原告***,住***。

被告***,住***。

原告蒲某与被告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5日,原告蒲某在和政县买家集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100000元,后被告杨某从原告手中借出现金100000元并给原告写了借条,约定于2013年12月5日还清。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20年6月4日写了保证书并约定还清本息的期限,到期后经原告再次催要,被告仍未偿还此款。现原告诉至本院,请求:1、被告依法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121410.88元;2、诉讼费由被告杨某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杨某于2021年1月31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蒲某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承担自2013年4月25日起至还款时的利息(以银行出具的证明为准)。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如果未按本调解书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被告杨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建胜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孙进录

书记员王家珠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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