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调解书
| 司法解析 | |
|---|---|
| 类型 |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和政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甘肃省和政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甘2925民初1140号 原告***,住***。 被告***,住***。 原告蒲某与被告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5日,原告蒲某在和政县买家集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100000元,后被告杨某从原告手中借出现金100000元并给原告写了借条,约定于2013年12月5日还清。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20年6月4日写了保证书并约定还清本息的期限,到期后经原告再次催要,被告仍未偿还此款。现原告诉至本院,请求:1、被告依法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121410.88元;2、诉讼费由被告杨某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杨某于2021年1月31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蒲某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承担自2013年4月25日起至还款时的利息(以银行出具的证明为准)。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如果未按本调解书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被告杨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建胜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孙进录 书记员王家珠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0-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