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纠纷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马鞍山诚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521民初3333号 原告:马鞍山诚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志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玲玲,公司员工。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马鞍山诚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马鞍山诚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缓、免交手续。 本案按原告马鞍山诚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袁泉 二零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张曼稚 |
| 裁判日期 | 2019-07-31 |
| 发布日期 | 2020-0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