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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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维持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甘01民初125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撤销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甘01民初1251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变更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甘01民初125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营口盼盼超烁高科彩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中铁物资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本金4161686.22元,违约金5369108.34元(截止2018年9月16日),合计9530794.56元;2018年9月17日之后的违约金,以3901772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计算; 驳回中铁物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95584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00584元,由中铁物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2129元,营口盼盼超烁高科彩镀有限公司负担78455元;中铁物资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8029元,由中铁物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2817元,营口盼盼超烁高科彩镀有限公司负担1521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0-17 |
| 发布日期 | 2020-0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