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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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鱼跃泰格精密机电有限公司 广东粤海华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第一被告广州市花都区永祺机械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华金合金材料实业有限公司支付所欠货款321252.63元,并支付相应违约金(违约金分为三部分,2012年以前发生的欠款所产生的违约金,以84864.05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计付,自2014年10月28日起计至被告支付完毕之日止;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6月24日发生的欠款所产生的违约金,以78171.74元为本金,按每日万分之五计付,自2014年10月28日起计至被告支付完毕之日止;2013年6月25日以后发生的欠款所产生的违约金为7910.84元); 二、第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广东华金合金材料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第一被告广州市花都区永祺机械厂和第二被告***的全部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8142.34元,由原告广东华金合金材料实业有限公司负担814.34元,第一被告广州市花都区永祺机械厂和第二被告***负担7328元。反诉案件受理费8976.43元,由第一被告广州市花都区永祺机械厂和第二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0-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