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托普工业(江苏)有限公司 江苏金冠特种钢管有限公司 江苏飞鹤管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282民初7162号之一 原告:江苏飞鹤管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670122541X,住***。 法定代表人:洪国旗。 被告:江苏金冠特种钢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93664927837R,住***。 法定代表人:顾小明。 被告:托普工业(江苏)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78338066XR,住***。 法定代表人:浦杰。 原告江苏飞鹤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金冠特种钢管有限公司、托普工业(江苏)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准许原告江苏飞鹤管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38元,减半收取计2019元,保全费1520元,合计3539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杨亚林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孙洁 书记员祁冰如 |
| 裁判日期 | 2019-12-02 |
| 发布日期 | 2020-10-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