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10-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托普工业(江苏)有限公司
江苏金冠特种钢管有限公司
江苏飞鹤管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282民初7162号之一

原告:江苏飞鹤管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670122541X,住***。

法定代表人:洪国旗。

被告:江苏金冠特种钢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93664927837R,住***。

法定代表人:顾小明。

被告:托普工业(江苏)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78338066XR,住***。

法定代表人:浦杰。

原告江苏飞鹤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金冠特种钢管有限公司、托普工业(江苏)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准许原告江苏飞鹤管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38元,减半收取计2019元,保全费1520元,合计3539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杨亚林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孙洁

书记员祁冰如

裁判日期 2019-12-02
发布日期 2020-10-23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