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0-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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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支付原告***水稻种子货款人民币142160.20元及利息,利息以人民币142160.20元为基数从2019年3月19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至付清货款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义务人不履行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有权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受理费7870元,由原告***负担5200元,被告***负担26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870元(收款单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16,开户行:农行桂林高新支行),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七天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2020-09-21
发布日期 2020-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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